交通意外索償

交通意外索償個案不段增加,根據運輸署公佈的數字,香港每年平均有超過10,000宗交通意外,其中牽涉超過20,000傷亡人數。通常,引致意外的主因通常包括不小心駕駛、車輛失控、跟車太貼和不小心轉換行車線等。

在一宗交通意外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司機的疏忽/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而引致。假如不幸遭遇交通意外而導致受傷或死亡,傷者或死者的家屬可能可以向相關司機、他們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以及 (如司機當時在工作) 僱用他們的公司索償。

假如傷者當時在工作期間,傷者亦同時可以由律師代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索償。

交通意外注意事項

如不幸遇上交通意外,應保持冷靜,留意以下注意事項︰

  • 保持冷靜,查看有沒有人報稱受傷
  • 盡快向警方報案
  • 拍下或抄下車牌號碼
  • 接受治療,保存所有醫療證據
  • 保存相關證據,例如現場照片,車輛損毀照片,車Cam片段
  • 諮詢律師,了解自己法律權益
  • 拒絕任何要求「瓜分賠償」的人士的任何要求

交通意外和解須知

交通意外不涉及人命傷亡,以及損毀第三者或政府財物,肇事司機可以考慮與對方進行交通意外和解。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如果交通意外並沒有牽涉人命傷亡,司機並非一定要報警,但報警後至少可以多個檔案編號,相對上可以保障雙方司機,日後若要追究上來也較為容易,無論撞車意外是誰造成,都應盡量保持心平氣和,與對方商定協議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和解金額。

如選擇和解,應要求對方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通意外和解書,說明對方願意放棄就該宗意外追討賠償的所有權利,列明時間人物地點等資料,而該事故的責任亦經已解決。

建議司機預備定數份交通意外和解書放在車上,以便不時之需。因為最佳的和解時機就是在撞車現場,如果等到數天後才提出和解,情況又可能有所不同。

交通意外和解書範本

交通意外索償項目

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賠償金額一般分為幾個項目:

.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PSLA);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特別賠償(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費用等)。

賠償額需要由律師翻查案例個別評估,每個個案的情況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交通意外索償期限

有關交通意外索償期限,根據《時限條例》四章一節,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其法定時限為三年,亦即是說,從遇事受傷日起計,直至三年的終結,受傷者須向疏忽者(Tortfeasor)進行起訴。

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31節,向法庭申請通容,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會否對原訴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Equitable),因此得直與否,極其視乎案件的所具事實,較為明顯而有利的因素,便是案件本身証據的充份性,便對原告有利。相反,如果案件証據薄弱,証人証物已零星落索,不知去向,假使容許原告人延時興訟,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金錢和精神。

交通意外索償程序

有關交通意外索償程序,根據實務指示18.1,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車主/第三保發出申索信。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雙方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在正式開展法庭程序前,申索人都應該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以了解自己的勝算及適合入稟哪個法庭,由於賠償金額評估牽涉複雜的法律知識,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以準確地評估潛在風險及清楚有關的法定程序。
若評估賠償金額及衡量相關風險後,如欲申索的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000,000元,就必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申索金額低於港幣3,000,000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處理;小額錢債審裁處則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75,000元的案件。

免費評估有關交通意外及醫療事故及因第三者疏忽引致意外之索償案件。

如有需要,我們設有專人小組協助傷者或其他家屬申請法律援助及到案發地點搜集有關的重要證據。

交通意外人身傷亡索償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主要分為四個項目:

1.收入損失

每月薪金x 病假數目(需要醫生或註冊中醫的病假紙証明)。如果每月有供強積金,亦可以追討強積金的損失。如果是自僱人士又沒有供強積金的話,則只能追討薪金損失。如果是家庭主婦或於病假期內收到僱主的薪金,如工務員等,則不能追討此項目(因為沒有損失)。

2.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及補品費用

此項索償主要是〝實報實銷〞,所有因這次交通意外所引致的損失,也可以追討,但保險公司會要求閣下提出單據以証明有關損失(如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單據、汽車維修費單據,公証行報告(Survey Report),所有服用的補品及補充食品,藥物等的單據)。

3.痛苦及生活樂趣損失賠償

此項索償是根據你因這次交通意外而受到的傷勢情況,再參考以往的案例而釐定。例如你所需要接受的治療,病假的長短,對你日常生活的影響,及日後的後遺症等多方面作出評估。如果因為這次交通意外引致的精神問題,亦可追討。因此,如果是痛苦越大,當然是可以得到更高賠償,但一般要有醫生的報告支持,亦有可能需要約見專家醫生以作評估。

4.賺取收入能力的損失

如果你是退休人士,則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損失。但如果你的傷勢引致工作效率或收入能力有損失,則可以根據此項目追討(例如的士司機復工後,工作時間有所減少,不能全面復工等)。跟上述痛苦及生活樂趣損失賠償一樣,如果有專家醫生作出評估支持的話,追討成功的機會將會更高。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TAVAS)

遭遇交通意外後,有不少傷者需要時間休養,病假以月甚至年計,從而影響生計,受到莫大的經濟壓力。傷者可考慮申請社會福利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TAVAS)(坊間又俗稱「不論過失」賠償為「車手獎」)。TAVAS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迅速提供經濟援助。此計劃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根據社會福利署列明的要求,每宗TAVAS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有關意外屬於香港法例第229 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或因該意外受傷,而傷勢令受害人留醫不少於三天或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證明需要病假不少於三天;
.申請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六個月(見備註)內提出;
.受害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的規定,有權留在香港或獲准留在香港;對於逗留香港是有條件限制的受害人,在意外發生時,並無違反逗留期限。

簡單來說,只要傷者是香港居民,遭遇交通意外受傷而得到3日病假或以上,並已向警察報案,你可以在意外後的6個月內向社會福利署申請TAVAS賠償

交通意外常見問題

1. 交通意外後,一定要報警嗎?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遭遇交通意外後,絕大部分情況下司機需要在可行情況下立即報警,否則可被起訴。

以民事索償角度而言,如交通意外後未有報警(例如兩車司機決定私下和解),很可能影響將來希望索償時的證據。因此,交通意外後務必盡快報警。

2.遭遇交通意外受傷一定可以索償嗎?

這是常見的誤解。遭遇意外受傷的傷者,需要證明有人或公司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才可以向對方及其保險公司索償。

3.追討疏忽索償有什麼注意事項?

.在未取得律師的意見之前,不要簽署僱主或任何保險公司的文件或接受保險公司和公證行的調查
.保留所有證件、銀行存摺、僱傭合約、糧單和學歷文憑等資料
.保留所有單據(例如醫藥費、殮葬費)和記錄所有因意外而用的金錢數目,以便日後追討賠償
.保留意外發生前所有家庭開支的單據,包括租單、電費單、子女學費單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