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任何工傷案件如未能以「直接解決方法」、「評定補償證明書」或「僱主與僱員協議」的方法解決,勞工處便沒有權力裁決僱傭雙方的爭議。
簡單舉例以下情況,勞工處便沒有方法解決,也只好建議受傷僱員向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請 (或 轉介受傷僱員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1) 僱主就工傷意外是否真確發生提出爭議;;
(2) 僱主就工傷是否在受僱期間發生提出爭議;
(3) 僱主就傷者是否其僱員 (抑或屬於自僱) 提出爭議;
(4) 僱主就僱員獲發的病假是否合理提出爭議;
(5) 任何一方就計算工傷賠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金額 (爭議特別經常發生於以日薪出糧的散工,僱主甚至會就每月工作的日數提出爭議);
(6) 任何一方就勞工處進行的判傷結果或評定的賠償額提出爭議;
(7) 任何一方爭議傷勢範圍是否相關提出爭議;
因此,並非所有工傷意外尋求勞工處便一定可以順利地獲得解決。相反,工傷意外發生後,如能盡早獲得法律意見,對於受傷僱員來說,更加能保障自己的索償權益。